倘若行为人实施了销售“三无”产品之不当行为,通常应由工商行政主管机关予以罚款或甚至撤销其营业许可证等形式的行政制裁措施。如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存在掺杂、掺假现象,以不合格品替代优质产品,以及以次等品冒充优质品等违规行为,且曾获得过非法收益,那么将对该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然而,若此类行为恶劣至影响严重者,仍然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最终,如果这些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的罪行范畴,则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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