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上不同。危险驾驶罪主观上是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上是过失;
2、客观上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上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上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处罚程度不同。交通肇事罪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处罚,危险驾驶罪会处拘留或罚金;
4、危害结果不同。危险驾驶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要。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体。要明确交通肇事罪本罪的主体,也就是造成此事故的人。犯罪驾驶人要是一般人,没有特殊的条件,也就是说得是已经成年了的,且没有相关精神疾病,心智也正常的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人一般有两种,一是在从事与交通相关公职的人员,比如说火车司机、飞机司机、火车变轨人员、管理交通的人员等等,他们没有履行相关职责,一样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还有一种,就是私人驾驶人,某些运输公司的司机,他们在因为过失而造成了很严重的交通事故的时候,也是要被认定为犯罪的主体的;
2、犯罪客体。要明确犯罪的客体,客体并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事故对其造成了破坏的交通秩序以及安全。交通运输的安全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这些普通的民众的生命和个人财产,都会受到很严重的威胁;
3、犯罪的主观条件。在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驾驶人因为要明确是因为过失而造成的事故,如果不是,就不能够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的时候,驾驶人不应该有任何危险驾驶行为,比如说喝酒、超车超速、超载、抢行等,事故发生的原因得是驾驶人自己的不小心,过失原因。驾驶人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应该是不知道其不经意的行为,会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这其实就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主观条件,即驾驶人没有主观意愿上的为恶想法;
4、犯罪的客观条件。在客观方面,应该是因为违反了交通治安管理法规,而在交通道路上造成的严重的交通事故,不是的话,也不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是什么
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
(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
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
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
(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在当代的社会,跟交通方面有关的而犯罪行为包括由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而且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的话,还是有一定的相似点的,但是相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说的话,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是比较单一的,并且处罚的力度也比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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