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遗嘱的法律后果是:伪造遗嘱,伪造遗嘱无效。而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欺诈、胁迫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遗嘱的内容无效。
伪造遗嘱差点丢了继承权
六年官司两次改判,笔迹鉴定惊动公安部
本报讯张仁秀特派盘锦记者任传运报道为了独占遗产,盘锦一老翁雷某的后老伴李某伪造了一张遗嘱,并因此和雷某的三子一女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之久的遗产纠纷。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李某虽对该遗嘱有伪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仍具有继承权,判决李某和雷氏兄妹共同继承遗产,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遗产纠纷案才最后了
断。这是昨日记者从盘锦市检察机关了解到的。
家住盘锦市的老人雷某在原配老伴去世后和李某再婚,1997年8月11日雷某病故。其妻李某向雷某的4个子女出示了一张雷某生前所立的遗嘱。上面写着其死后李某是惟一的财产继承人(遗嘱的落款时间是1997年7月31日),据此遗嘱李某提出独立继承遗产的要求。可雷某的4个子女面对这张“特别”的遗嘱,提出了质疑,因为从遗嘱的落款时间来看,父亲当时正处于病重期间,兄妹4人一直轮流看护父亲,根本没有听父亲谈起过遗嘱一事,父亲更没有写遗嘱的时间,由此他们推测该遗嘱是李某伪造的,并要求法院对此遗嘱进行技术鉴定。受理此案的盘锦市双台子区法院委托省公安厅有关部门对该遗嘱进行了“纹检”,之后省厅作出鉴定——该遗嘱字迹不是雷某所写。盘锦市双台子区法院作出遗嘱无效、剥夺李某继承权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虽然有伪造遗嘱的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丧失继承权,应判李某和雷氏兄妹共同继承财产。可是李某对此判决仍不服并再次提出“遗嘱是真的”的诉讼,为此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遗嘱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的结论认为遗嘱与雷某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据此中法作出判决:判决李某为雷某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
而对此判决,雷氏兄妹又提出了异议,并向双台子区检察院提出申诉。为了最终弄清该遗嘱的真伪,检察官们不辞劳苦两次赴沈、四次进京调查取证,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帮助下,由10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遗嘱进行了重新鉴定并得出最后结论——此遗嘱非雷某所写。
日前,省高法作出判决:李某虽对该遗嘱有伪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仍具有继承权,判决李某和雷氏兄妹共同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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