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将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被执行人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在审判阶段未将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法院自然不会审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就不会判定被执行人配偶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在审判阶段申请人已将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