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贷款或担保方,若未能在法律规定期内如期履行其应承担的还款或担保义务,存在诸如恶意伪造证据、采取暴力手段或实施威胁等行为来抵制或阻碍执行,或者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等一系列法定情况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全文3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