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效力是:
1、对债权人的而言,由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一、代位权构成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必须确定,并且必须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己。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民法典中有哪些是不能行使代位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什么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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