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3、地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
2、审核:
属地分局(所)、税收管理员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核实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重点对证件、资料不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提交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3、证件核发:
变更登记核准后,对变更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内容变更的,办税服务厅打印核发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办税服务厅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提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办税服务厅提供原领购的发票和发票领购折,申请变更发票领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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