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沈阳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08)沈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
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与其签订的《网吧游戏数据更新还原系统技术开发合同》于2008年5月5日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李某某与申请人履行合同,并给付剩余开发费12.1万元;由张某与申请人赔偿其违约金3.9万元;由张某与申请人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张某与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沈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此案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情况,具体表现如下:
1.未尽审查义务,依据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即准卢某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特别授权)参与仲裁;
2.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
3.仲裁员的选定违反仲裁规则,剥夺申请人有关仲裁中选任仲裁员的权利;
4.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未按仲裁法规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
5.仲裁委员会未按规定通知申请人开庭,未告知申请人相关仲裁权利,剥夺申请人在仲裁中的提出反请求、举证、辩论等权利。
申请人认为沈阳仲裁委员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2008)沈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法撤销,请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2月10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1份;
2.沈阳仲裁委员会(2008)沈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书;
3.书证1份(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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