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财产的归属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但由于合伙财产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存续期问以合伙名义经营积累的财产。那么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对合伙人出资财产的归属问题的规定均不十分明确,但都肯定了全体合伙人对出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享有管理和使用权。
那么,合伙人对其向合伙企业出资部分财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依照民法学基本原理,一般认为,应认定为共有或准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20条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均表明了合伙人出资财产形成的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特征。这一特征是由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团体性所决定的。因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所出资的份额或比例参与合伙经营利益的分配或分担合伙经营的亏损。而且,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能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如果是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则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另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能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二、合伙企业财产管理的规定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虽然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但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使用和管理合伙企业财产。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该法第46条规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要求确认退伙应予以支持。
那合伙企业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合伙人退伙,双方应当进行结算。但是合伙期间,因原、被告财物管理不规范、无正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在审理期间双方对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亦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依据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确认投资的数额及合伙期间的债务,故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有合伙约定的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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