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审批行为的主体: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省级政府限于35公顷以内耕地和70公顷以内非耕地。
2、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主体: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3、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协调和裁决。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4、《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5、征地程序:发布征地预告——现状调查及确认——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批及上报——征地的审查(核)、报批——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和报批——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
6、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
7、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地亩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10倍)。
8、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补给所有者。
9、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
10、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值×补偿倍数(4-6倍)×安置人数。
11、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时限:10-60日。
12、协调裁决的具体程序:提起协调申请——开展协调——提起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进行裁决——下达裁决意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3、行政复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为地方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或认为其所依据的相关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4、民事诉讼: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间的土地补偿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不当纠纷、安置补助费纠纷、地上附着物补偿纠纷。
15、行政诉讼:征地审批权不当或违法行使引发的纠纷、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构作出决定的、当事人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分配纠纷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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