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技术的国际有偿转让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自然人和法人。由于19世纪末叶以来科学技术日趋复杂,技术逐渐为垄断组织所掌握,法人日益成为国际技术转让法的重要主体。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即来源于生产实践并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知识、设计、方法、手段与技能。它通过书面资料、口头讲授或实际操作加以表示和传播。技术是生产力的要素之一。在国际经济贸易流转中,作为有体物的货物称为硬件,技术则称为软件。技术包括法律赋予专有权(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具有保密性的专有技术(knowhow)和既不具有专有权又不具有保密性的普通技术或公知技术。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事人由于技术的国际有偿转让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一方向他方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技术服务或传授技术知识;他方取得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获取技术服务成果,得到技术知识,并给付价款、使用费或其他报酬。
国际技术转让,按技术流向不同,分为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
调整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安第斯共同市场各国(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1969年签订的《卡塔赫纳协定》;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有关条文;1973年经济互助委员会各国签订的《通过经济、科学与技术合作组织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以法律保护的协定》。有关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等,也包含了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规范。
国际技术转让法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①总则。规定国际技术转让的宗旨、应依据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国际技术转让的定义和范围。
②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及其主要条款。关于转让合同的范围和种类,是国际技术转让法的中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经济合作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一国主要适用哪些合同种类,与该国的对外经济关系、技术水平有密切联系。概括起来,当前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6种,即(a)国际许可合同(或称国际许可证协议,又包括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b)国际技术咨询合同;(c)国际技术服务合同;(d)国际合作生产合同;(e)国际工程承包合同;(f)其他形式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和其他合同一样,分为约首、主文和结尾3个部分。不同种类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条款反映了各该种合同的特点。有的国家如阿根廷、葡萄牙等国对必须包含的条款作了统一规定;有的国家如巴西的1975年第15号规范性法令,对不同种类合同所应包含的条款,分别作了规定。
③禁止性商业惯例,即法律规定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禁止对当事人正当商业行为予以不合理的限制的条款。
④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审批与管理。
⑤国际技术转让的税收和外汇管理。
⑥违反合同的救济手段和违法的后果。⑦附则,包括法律生效日期,对法律生效前所签合同的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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