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骚扰常常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
这里所说的“网络骚扰”,泛指通过互联网这一工具,对他人进行频繁且无礼至极、甚至带有敌意的干扰与威胁,从而使受害人在精神层面遭受困扰及身心的创伤。
从法律的角度审视,这类行径显然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受害人的人格权利,例如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的明确规定:每位民事主体均拥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来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对于那些实施网络骚扰的人来说,他们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很有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他们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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