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车祸尸检程序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二、派出所能不能行政拘留
派出所不能行政拘留。公安派出所只有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权力。如果要实施行政拘留,那么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要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公安机关要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三、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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