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中,若罪犯因病去世,需进行医疗鉴定。检察院负责监督,如果对医疗鉴定有疑问,可以重新进行鉴定。罪犯非正常死亡时,检察院会介入调查,并对死因进行检验鉴定。在押人员死亡认定为正常死亡时,公安机关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包括封存监控录像、保护现场、询问民警和医生等。
在监狱中,若罪犯因病去世,需进行医疗鉴定。检察院负责监督,如果对医疗鉴定有疑问,可以重新进行鉴定。不仅如此,罪犯家属也会拿到鉴定报告,如果认为鉴定报告有问题,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重新申请鉴定;
2、罪犯非正常死亡,这个问题就严重了,检察院会立即介入。即使监狱已经出具了鉴定报告,检察院依然要对罪犯的死因进行检验鉴定。
一、罪犯在关押途中死亡需要赔付其家人具体如下:
1、如果罪犯生老病死,监狱是不会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死亡罪犯的家属经济困难,监狱一般会从人道主义角度,给家属适当的安葬费用;
2、如果罪犯因为劳动导致死亡的,家属是可以拿到赔偿的,具体的数额根据国家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
3、如果罪犯是非正常死亡,比如被其他罪犯打死,打人者和监狱都要承担责任,监狱疏于监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押人员死亡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的调查工作如下:
1、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2、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3、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4、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5、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
6、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7、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押人员死亡的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查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2. 在刑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确保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审理。
在监狱中,若罪犯因病去世,需进行医疗鉴定。检察院负责监督,如果对医疗鉴定有疑问,可以重新进行鉴定。不仅如此,罪犯家属也会拿到鉴定报告,如果认为鉴定报告有问题,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重新申请鉴定;对于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院会立即介入,即使监狱已经出具了鉴定报告,检察院依然要对罪犯的死因进行检验鉴定。罪犯在关押途中死亡需要赔付其家人,具体赔付情况可参考上述规定;如果罪犯因为劳动导致死亡的,家属是可以拿到赔偿的,具体的数额根据国家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如果罪犯是非正常死亡,比如被其他罪犯打死,打人者和监狱都要承担责任,监狱疏于监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押人员死亡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的调查工作如下: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押人员死亡的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查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在刑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保密。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确保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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