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绥化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④因传统作业习惯申请跨海区作业时,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教学、科研等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绥化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受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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