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时间。
此诉讼时效期限从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认识到自身权利受损害及加害人责任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因此,若当事人每日皆积极向债务人催讨欠款,便可视为其明知或是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损之日即为每天催款的日期。
倘若每日催款的情形持续了整整三年之久,则在此期间内,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若超过这三年的期限,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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