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市摔跤需要报警吗
在超市摔倒了的责任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最好报警,让警察介入处理的问题会方便一些。若是因为超市管理人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如果超市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超市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
1、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2、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3、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三、商场是否需要赔偿
购物时滑到摔伤,商场是否应当赔偿?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顾客走进商场后,无论购物与否,商场即对其产生了一种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当顾客被摔倒受伤后,作为商场管理者的即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典层面的法定义务,应当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商场不能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举证的,应对顾客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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