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房交易税费新房税费:缴交税费一:契税(征收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契税按照6%征收。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间,契税按照4%征收。合同签订时间在1999年8月1日——2004年2月29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40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40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合同签订时间在2004年3月1日——2008年1月31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5500元平方米会或总价70万元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55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合同签订时间在2008年2月1日——2008年10月31日间,契税按4%征收。住房合同签于2008年11月1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其中,北京市普通住房标准为:
(1)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2)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若个人住房满足以上条件,其房屋契税按1.5%征收。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缴交税费二:住房维修基金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缴存;2008年11月1日起商品住房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缴交税费三: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缴交税费四:房屋登记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缴交税费五:证照印花税。收取标准如下:5元本。缴交税费六:工本费。收取标准如下: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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