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假释考验期限,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考验的期限。
考验期限(要把实际执行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区别开,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1)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宣告之日起执行;
(2)有期徒刑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3)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对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撤销其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确定的先减后并原则实行并罚。也就是说,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新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确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n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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