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要求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规划和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并落实试点经费。同时,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教育部要求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校车工作的基础,然后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试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善政府主导,公安、交通、教育、安监、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校车购置、安全监管、运营管理、学生教育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要落实试点经费,加大对试点工作的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将校车购置、运营维护等各项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校车超员规定是什么?
校车超员规定是什么?
校车超员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机动车辆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而校车超员是指学校机动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机动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驾驶人员不得少于校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定的数量。
同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机动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校车超员行为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教育部要求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可行性的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试点经费,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同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机动车辆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而校车超员是指学校机动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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