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明确交通事故原因后,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违反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违反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反行为,其违反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无违规行为或有违规行为,但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关,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因此,交通警察部门应根据明确的交通事故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违反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等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原则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原则有这些检验方法:
1.“如果没有”检验法
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2.剔除法
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3.代换法
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
4.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责任人要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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