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对未能依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订期间履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欠款追索,其分配则规定,对于那些未能如期偿还债务的债务人来说,债权人有权要求他们支付延迟履付款项的利息,以弥补债权人在此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关于这种情况下具体的利息分配比例以及金额的设定,将严格遵守判决书或裁定书中的相关规定。
若判决或者裁决已经明确了延迟履付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与比例,那么就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分配。
然而,若判决或裁定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可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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