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遵义宅基地标准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
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不管是在什么地区,只有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村民才有可能会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宅基地的使用请求时,必须要结合审核者提交的材料,确定该申请者是否满足法定的条件,任何不满足条件的申请,都是不得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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