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及到提起离婚诉讼相关人士的具体要求,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有关离婚案件的诉讼启动者,必须是婚姻关系的双方之一,而其他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以此种身份参与到离婚诉讼中来;
其次,主张离婚的一方必须与被告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换言之,他们之间必须是法定的配偶身份关系,否则便无法提起诉讼离婚;
最后,提起诉讼的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那些不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则无权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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