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经营模式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和审核双方基本信息、考察借款人信用等中介服务。网络贷款平台实质是为贷款人和借款人搭建一个桥梁,通过其自身的服务缩短借贷之间的距离,其本身并不参与借贷关系,因此一般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但是,若它通过网页、广告明示其会为借贷提供担保或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提供担保的,那么,网络贷款平台则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如果债务人未履行有关义务或者无力履行义务的,是需要由担保人承担有关赔偿的义务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担保合同中有关内容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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