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经营性质包括:
1、普通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3、国有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4、私营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5、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企业经营性质的限制
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同时中小企业数量多、类型复杂、单个贷款规模小,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如调查、评估、监督等都大致相同,结果导致银行的贷款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对于银行从节约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的“经济性”出发,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量而分散的贷款。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频率高,时间短,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困难,另外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发展战略方面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使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积极性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全文5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