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危险驾驶罪的涉案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有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其罪行之可能,在此情况下,针对其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陈述罪行的行为,可予以适度减轻刑罚;
同时,倘若因他们的主动坦白,得以防止更为恶劣的后果发生,那么对他们减轻刑罚亦是合理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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