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
(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
(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二、不真正不作为的特征
1.违反的作为义务类型
它违反的作为义务,是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
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不防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危害结果的发生上。
3、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作为方式表现为制造特定法益侵犯危险,故只有行为人负有防止相同的法益侵犯危险义务,才可能成立相应犯罪。例如:路人发现火灾,虽有报警义务,但无防止火灾义务,与作为方式制造火灾无等价性,不成立不作为方式放火罪;执勤警察接到报警不出警、消费员接到火警不出勤,只可能成立渎职罪;医生接到患者求助要求不出诊,不成立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相关问题: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按照司法解释,成立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认为,该情形不排除同时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弃置于偏僻地点,致使其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之前肇事行为成立犯罪,则数罪并罚,否则只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
包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而不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侵入解释为包含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侵占罪、脱逃罪、即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不能以不作为的条件代替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的认定,是需要基于上述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如果对相关事项的认定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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