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有一些特别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赋予投保人以自由解除权,同时对保险人的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除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项这一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与《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合同解除的规定相比,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除规定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援引《保险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来解除合同。
其二,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来规避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可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是一个基本原则,其法定解除权被限制在一个严格的范围内。
如此严格的立法限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强制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有关。国家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非追求商业利益,而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补偿,虽然由保险公司以业务承保的形式运作,但实质体现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性质和功能。
相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也区别于一般保险合同,从合同订立到实际履行,更多体现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极大限制。
因此,为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必须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严格限制。如果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解除权,或者依据其他法律关于普通合同或者商业保险合同的规定来解除合同,强制保险关系将面临随时终止的可能,其结果是使社会公众暴露在交通事故的巨大风险中,从而使法定强制的社会救助和损害补偿功能失去意义。
因此交强险本身就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不仅是强制要求车主购买交强险,而且对交强险购买的公司也是有要求的。就算不是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保险公司也不能够随意就解除当事人购买的所有保险合同,否则就体现不出保险的具体真实内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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