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管理学校的保安系统?
时间:2023-07-16 15:35:40 1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大学保安一般是物业公司或者由学校保卫科管理。保安公司派驻大学的保安人员,应该遵守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通常是实施双重管理,日常工作由大学的保卫部或总务处,负责对保安人员的监管,保安公司也会对保安人员进行监管。

保安如此“劝架”是否妥当?

案例透视日前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保安打人事件。某日凌晨两点,一台面包车载着三男三女欲进入该小区,当值保安要求其停车检查登记,司机说车内业主喝酒过多,不便登记。

后经查,车内所谓业主只不过是住在某单元的香港业主李小姐之弟李某,而李小姐曾口头叮嘱保安部,如果她不在家,不允许其弟带朋友进去,而且现在是三男三女,又喝醉酒,所以当值保安将此事上报保安总部,保安经理当场用电话联系李小姐,但因是深夜联系不到业主,而李某此时借着酒意,大肆谩骂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始终保持温和态度,跟他解释。岂料李某趁机从车上抽出方向盘锁就朝保安头上砸,保安只得逃避,其他二男也就跟着操棍追出车外,其他岗位保安闻讯赶紧前来处理,并及时报警。

在劝架过程中,一保安手被打断,众保安见状,出于自卫本能,以拳脚相报将三人立马制服,交给前来的110处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咬定是保安先动手打人,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及负担所需医药费用。

第二天,香港李小姐来电,因听其弟单方言辞,不理会物业管理公司解释,强烈指责物业管理公司并声称拒交管理费。

律师意见

物管制度不能马虎

刘煦:本来从案例所述事实来看,李某等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任十分清楚,显然过错在于李某等人,但是事情并没有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反而是物业管理公司百口难辩,业主不谅解,甚至被索赔。原因何在?这涉及到法律上所称的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必须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通俗一点地说,纠纷发生后,只有尽可能地还原事实,才可以让原本不知情的裁判者认定事实并依法做出公正裁决。当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完备,就可能导致事实不清,甚至黑白颠倒,因而出现有理的案件不一定能胜诉的情况。

在大致了解举证责任之后,重新回到案例,就具体个案进行归纳总结,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如何应对此类事件。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大多是小事,所以必须将工作规范化,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权利具体化,并按照法律规定明确下来,使业主知悉,尤其是《业主公约》与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不能马虎。

比如,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保安对进入小区车辆登记检查是其岗位责任;同时业主公约中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业主如有特别要求应进行书面登记确认,这样就可避免发生此类争执。

由于目前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尚未完备,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便认为:物业管理都是琐碎小事,靠得是“人情”管理,不必太正规。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各方观点

观点一:以暴制暴保安行为欠妥

俞盛芳:保安被打是打人者的过错,完全是酒后闹事所致。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保安也有不妥的地方,起码此事处理的方法就不对,保安不应该阻止业主的弟弟进来,虽然李小姐有口头交代不让其弟进来,但口说无凭,应该让其写下字条做凭证,以免日后发生争执,否则就不应拦人。再者保安不应来一帮人,这很容易滋事,虽然出发点没有错,但效果不一定好。因此,作为保安平时应多学习各类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技巧。

徐万东:李某等人打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社会上普遍存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偏见,即使物业管理公司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也一般会认为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其实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只是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向业主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报酬。本案中保安对此事的处理基本是合理合法的,一方面按照业主的要求不允许其弟进去,另一方面出于自卫制服肇事者,并及时报警。

但也可以看出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作为训练有素的保安人员,在处理该事件时,应尽量在不伤及肇事者的情况下制服他们,而非“拳脚相报”。

观点二:管理有疏漏物业公司应作思考

郭丽洪:对于这一事件,先不说谁对谁错,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以下有关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制度不健全:提供优质服务,就要急业主之所急,想业主之所想。物业管理公司处于管家的地位,只能在合法的范围内履行业主的要求,对于业主超出服务范围的要求,是否合法,有没有什么依据或凭证,如何取得相关凭据,就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在制度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定;

硬件落后:物业管理公司不仅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在闭路电视、门禁系统等硬件方面也应跟上,这不但方便了管理,也提高了管理的透明度。

观点三:大打出手肇事者责任难逃

珠江学院物管学员: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保安不得有辱骂、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是此案例中保安人员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并没有过失之处。

业主李小姐与保安部曾有口头上的协议,为防止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保安此时有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职责,有责任履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达成的协议。在处理这起事件中,保安采取的措施始终合情合理合法,并无不妥,最后出于自卫才出手制服肇事者。李某等人借酒对保安进行人身攻击,是这件事件中的责任人,对造成的后果应负法律上的责任。但美中不足的是没有及时用监控系统拍录事情发生的全过程。而处于被动的地位。

因拥有业主身份的李小姐的介入使事件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涉及到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问题,李小姐听一面之词,以保安打人作为拒交管理费的理由,其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违反物业管理合同,合理的管理费是应按时如数交付的,否则,李小姐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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