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传播侵犯名誉权吗
时间:2023-05-03 11:20:53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一对一传播侵犯名誉权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二是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一对一传播不会产生向公众传播的效应,更不会导致公众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公司名誉权受损的情况有哪些

采用文字、图片、言论、拉横幅等方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法人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毋论是在网络上、媒体上还是在公司门口等,均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与自然人名誉权不同的是法人名誉权更多地体现为商业价值,因此,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方式主要是诽谤,即虚构、散布虚假事实贬损法人名誉的行为。

法人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就是法人名誉受损,具体来说,就是导致外界对法人所拥有的外界对自身生产能力、商业信用、产品质量、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在举证上,不需要举证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只需要举证加害人存在针对法人名誉的诽谤行为且该诽谤内容已为第三人知悉即可,主张衍生损失如名誉受损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同时举证证明。

三、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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