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应避免如下:
1、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审理;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物;
5、先咨询承办的案件;
6、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两年的;
7、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离开后不满两年的;
8、推荐本案当事人,介绍代理人;
9、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担任本案或与本案有关的案件;
10、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事项。
仲裁员的职责有哪些
1、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审查,参加仲裁庭活动。
2、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劳动保障争议处理意见。
5、宣传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贯彻执行。
6、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政策解释服务工作。
7、协助书记员做好调解、仲裁文书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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