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的虚假陈述不构成伪证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故意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因此被害人的陈述不构成伪证罪的主体。
伪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3、主体要件。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4、主观要件。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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