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8 20:46:54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和对象:凡本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动车辆(拖拉机除外)及人力三轮车,均应缴纳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第三条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计征。

第四条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

1、客车25座以上(含25座),货车2.5吨以上(含2.5吨)的大型机动车辆,每辆每年1200元;

2、小型机动车辆每辆每年800元;

3、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180元;

4、两轮摩托(含轻便摩托)、机动三轮车每辆每年120元;

5、人力三轮车每辆每年100元;

6、市属两县及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减半征收;

第五条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算。客货两用车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10座折合一吨)合并计算。

第六条新购车辆按其入户时间相应计征,不足半月不征收,超过半月按一个月计征。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征收工作由铜川市建委负责管理,委托铜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收取。在车辆年度审验或新车挂号牌前,由车主按年度一次性交纳;同时发给《年度通行证》。收费单位除按收费总额提取3%(含交警部门1%)作为手续费外,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作为城建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下列车辆免征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军队(含武警)非营运车辆、公共交通大客车、环卫车、市政维护车、邮政、供电维修抢险专用车、仅限于工矿企业厂区内使用的专用车辆、园林绿化专用车。

免费车辆应填报免费车辆审批表,经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后,办理《免费通行证》。

第九条对拒缴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车辆,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年度审验和新车挂牌手续。对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吊销其《驾驶执照》,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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