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法律权益的法定继承领域,当所有权人离开后,其配偶所留下的遗产若存在合法的扶养关系,那么,与之建立过人伦血亲的继子女就拥有相应的继承权。
那如何判定这种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否已经正式组建并形成了合法的扶养关系呢?这需要从几个关键的角度去衡量:
首先,如果继父母对尚未达到法定年龄且属于未成年阶段的子女,实施了必要的抚养义务,那么就可以被视为是履行了扶养之责。
具体来说,包括:
1)给未成年的继子女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2)为他们的生活提供实质性的照顾以及专门的教育指导。
其次,如果继父母对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在法定行为能力方面受到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所开展的扶养活动就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最后,当继子女对以生父母名义生活,却已年迈的继父母进行物质和生活上的赡养工作时,也可被视为是适量地履行了扶养义务的表现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全文5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