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是否可行?
时间:2023-09-01 04:40:15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际施工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挂靠属于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双方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该解释规定,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并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际施工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

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素 材 : 规 避 法 律 规 定 的 挂 靠 行 为

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问题涉及到规避法律规定的挂靠行为。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挂靠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承包建筑工程。因此,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规避法律规定的挂靠行为对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可能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带来潜在的风险。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严格禁止,并严格查处。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涉及建筑工程挂靠等违法行为,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同时,对于涉及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等问题,建议由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规避法律规定的挂靠行为是违法的,对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也可能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带来风险。对此,应该严格禁止并严格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建筑工程挂靠等问题应该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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