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xxx同居,共生有xx子女(大女儿/儿子名叫xxx,次女儿/儿子名叫xxx)。由于生活锁事,xxx于20xx年农历x月xx日,丢弃两个子女由申请人单独看管到20xx年x月xx日,历时xxx多,期间xxx没有过问孩子一声冷暖康否。
申请人就孩子的抚养矛盾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共同达成协议。即大女儿/儿子由xxx抚养,次女儿/儿子由申请人抚养,抚养费用双方各自负担。为了生活方便起见,请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小女儿/儿子xxx的户口登记事宜。
(注:经咨询,孩子上户时须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但xxx没有我地身份证,且其身份证为第一代身份证,无法上电脑查询,难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那么请问又可通过哪个途径办理孩子的入户手续,请上级予以回复)。
此致
x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人:
xx乡xxxx村xx组x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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