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安置职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6:19 1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用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安置职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用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安置职工实施意见

为多方筹集资金,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成本不足问题,顺利推进国企改革,现就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参与改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制的国有企业,已用净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社保试点并轨资金安置职工仍不足的,可用企业承租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弥补,但不得用其偿还其它债务或抵扣不良资产损失。

二、确需用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进行改制的,由企业据实提出申请,主管战线领导审定,市国企办汇总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市国资部门依据上述批准文书,从房产管理部门一次性划出,并分别划入各改制国有企业。

三、全市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全部作为改革成本纳入国有企业改制,用于职工安置。要坚持“统一安排、统一使用、统一支付”的原则,国有企业租用部分划转后,其余部分一次性划归房产管理部门,作为房产管理部门企业的改制成本。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要认真制订方案,与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同步进行。

四、凡确需使用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进行改制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企改革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偿和安置标准,本企业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首先由各战线掌握,平衡其他企业使用。

五、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参与改制,要视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依法按规定程序操作,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不论是对外出售还是职工内部量化(购买),必须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其变现收益必须上缴市财政统一设立的企改专户,再返还企业安置职工。

六、改制的国有企业,尚未出售给职工的原有自管产的职工住房,也要纳入改革成本用于冲抵职工补偿金或其他安置费用,不得变相处置以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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