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用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安置职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用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安置职工实施意见
为多方筹集资金,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成本不足问题,顺利推进国企改革,现就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参与改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制的国有企业,已用净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社保试点并轨资金安置职工仍不足的,可用企业承租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弥补,但不得用其偿还其它债务或抵扣不良资产损失。
二、确需用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进行改制的,由企业据实提出申请,主管战线领导审定,市国企办汇总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市国资部门依据上述批准文书,从房产管理部门一次性划出,并分别划入各改制国有企业。
三、全市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全部作为改革成本纳入国有企业改制,用于职工安置。要坚持“统一安排、统一使用、统一支付”的原则,国有企业租用部分划转后,其余部分一次性划归房产管理部门,作为房产管理部门企业的改制成本。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要认真制订方案,与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同步进行。
四、凡确需使用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进行改制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企改革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偿和安置标准,本企业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首先由各战线掌握,平衡其他企业使用。
五、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参与改制,要视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依法按规定程序操作,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不论是对外出售还是职工内部量化(购买),必须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其变现收益必须上缴市财政统一设立的企改专户,再返还企业安置职工。
六、改制的国有企业,尚未出售给职工的原有自管产的职工住房,也要纳入改革成本用于冲抵职工补偿金或其他安置费用,不得变相处置以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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