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山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佛山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通常由3?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1、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性自我防卫能力:女性精神障碍患者,常容易遭受性侵害。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要结合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其对该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精神损伤: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的起病形式是缓慢隐袭起病,起病没有明显的心理和环境因素,但也有一些患者是在遭遇外界强烈的心理后,即在一定的生活事件作用下急性或亚急性起病。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有哪些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依据法律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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