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拆掉一栋房子
时间:2023-05-31 15:44:21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城乡建设过程中,拆旧建新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据调查,规划、城管、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村委会、城市社区,少数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业参与强拆,导致执法混乱。在拆迁中,断水、断电、断气,将被拆迁人强行绑架出屋,有的滥用警力参与,利用团伙、黑恶势力暴力拆迁房屋,甚至发生严重的伤人、杀人刑事犯罪。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合法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尊严。有房屋强拆权的人根据《城乡规划法》,房屋强拆权的主体是乡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不在城市规划区的,由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实际上,我国的《行政执法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3月25日通过的《构筑物和设施》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强制拆迁影响较大,对迁都有严格的程序和实质性规定。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总结这些规定,告诉公众,以帮助人们使用法律武器,抵制非法拆迁。(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2)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强拆;(三)依照行政执法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四)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决定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司法程序产生法律效力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拆房屋。(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提醒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货币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支付金额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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