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有什么意义
时间:2023-03-13 11:32:31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非法集资的含义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非法集资罪这一罪名。与非法集资行为相关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述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这种非法占有目的。

一、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有资质的人非法向不特定多数人收集资金。二者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是集资诈骗罪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偿还的意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二者本质的区别。在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要求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需要诈骗。二者侵犯的客体不一样,集资诈骗罪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和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国家金融秩序。

二、集资诈骗的四个构成要件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又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注意本罪名可构成单位犯罪。

3、客观方面可总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5)诈骗性:只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集资。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要件,也是在办理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中的辩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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