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或字引发了一场官司
时间:2023-08-16 21:11:57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引发了一场官司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现年31岁的钱某是新野县一名机关干部。2000年8月1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601628,股吧)保险公司**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钱某,年保险费1320元,交费期限20年,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合同生效后,钱某之妻李某先后于2000年8月31日、2001年9月15日两次向新野县**保险公司交纳每期保险费1320元。

2002年8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新野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为患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简称MDS)。医生说,患了这种疾病身体极度虚弱,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最终导致骨髓性白血病,也可能因自身免疫力下降而导致死亡。幸亏钱某发现得早,不过需要经常服药治疗,才能控制病情继续发展。钱某一家在庆幸之余,不禁为高额的医疗费犯了愁。这时,钱某想到了妻子为自己投保的**终身保险,但这种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是否能领到重大疾病保险金呢为弄清这个问题,钱某去咨询医生。医生告诉他,这种疾病就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实质上就是癌症。于是,8月20日,钱某向新野县**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保险金。

令钱某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的理赔申请,理由是**终身保险条款规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MDS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恶性白血球过多症”,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钱某随即提出,**终身保险条款对癌症释义时的用语为“或”,自己所患的MDS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释义的后半部分,但却符合前半部分,即“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MDS应同时符合释义条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才能构成重大疾病。为弄清自己所患的MDS,钱某自费购置了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书中均将MDS归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最后,新野县**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给付钱某保险金4万元。但新野县**保险公司的上级机关**公司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致使钱某的理赔愿望再次落空。

打了个时间差学校代收保费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学校代平安财险某公司向学生李某收取保险费,李某在交完保费、签订保单前突遭意外伤害,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李某起诉到法院。近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平安财险某公司赔付原告李某保险金47000元。

法院查明,2007年度夏季,平安财险某公司营业部争取到山东某职业学院学平险这份保险业务,开始与该校协商。该校要求被告公司应从开学时间即2007年9月1日开始起保,被告平安财险某公司予以了口头同意。

2007年10月9日,原告李某被学院补录为该校学生,当天交费时,学院为被告公司代收了原告保险金30元。2007年10月23日,原告李某在校外遭抢劫并致其人身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二处伤情为九级伤残,一处伤情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向被告平安财险某公司进行理赔,公司以保单签发于事发后,拒赔。

另查明,2007年10月27日,被告学院作为投保人向被告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位总人数为724人。2007年10月31日,财险公司与被告学院签订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保险金额为21720元,投保人数为724人,该724人中包括原告李某,并且该保险单上注明的生效日期是2007年10月30日。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完全一致合同就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不是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须登记批准才生效的,它完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财险公司委托学院代收保险费,并且双方口头约定起保日期为开学日期,保险合同已成立生效。李某入学时,已经交付了保险费,学校收取保费款后没及时签订保单,是保险公司的疏失行为造成的,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对抗原告李某要求理赔的理由。事故发生后,原告共支出医疗费31265.14元;其伤残赔偿金为山东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年20年22%=24820.4元,两项合计为56085.54,已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47000元,故原告请求赔付原告保险金47000元,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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