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离婚分股的常见情况是什么一、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出资的处理原则,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就转让出资份额和转让价款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前项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之证据,得为股东会决议或当事人透过其他法律途径取得之股东声明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商业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均不应视为财产所有权协议,公司经营产生的股东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分摊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原则,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以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名义,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夫妻约定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配偶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的,转让所得的财产可以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权的,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第四,独资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在企业资产评估后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都主张经营企业的,获得企业的一方应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离婚时,当事人对公司的出资额或者收入、财产价值未达成协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不同意或者不能对公司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审理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分割出资或者收益的离婚案件时,可以将企业在行政部门记录的财务数据作为分割的依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不能就财产价值达成协议,一方不同意评估、不支付评估费、不配合评估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通过评估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向主管机关提交的财务资料确定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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