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缺陷产品产生的费用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还应当对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被侵权人支付的必要费用。
召回产品的处理
a)召回产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标识和隔离。
b)召回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按《不符合产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单》,并注明为召回产品处理。
c)当召回产品的处置方法为报废时,可由批发商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
其中召回不合格的产品,首先肯定要先认定该产品究竟是哪里不合格,具体会给消费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在召回的同时也要给消费者解释清楚,不能没有原因的就是说要召回产品,这样消费者肯定是不会买账的,同时对产品召回之后还需要做好善后工作,该赔偿的就要作出相应的赔偿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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