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审档案材料包括:
《职工档案》(须包括招工表或分配表);
《劳动合同》;
《单位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文件》一份;
《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一份;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份。
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随档案一起送审,另一份的(存根)部分由企业留存,证明部分交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
2、送审时限
参保单位与单位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送失业保险科审核。
3、审核程序
①单位经办人员先将《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送失业保险科审核室失业保险专管员审核单位缴费情况,由专管员在《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②专管员审核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再将档案材料送失业保险科办证室审档。审核合格的档案,审核人员在档案的《招工表》或《分配表》上加盖失业保险业务章;审核不合格的档案,退回给单位。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在《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③档案审核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通知失业职工在5个工作日后的60天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④审核人将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中的失业人员材料录入计算机,并印好《档案审批表》(每人一份),录入完毕后,审核人将《档案审批表》连同《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起送失业保险科分管领导或科长审核。
⑤失业保险科分管领导或科长审核通过后,在《档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交由办证室保存。
4、办证程序
失业职工在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须在60天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带材料:
《失业保险缴费手册》;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时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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