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公告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将于4月1日施行。这项台湾首创法令明文保障妇女公共场所哺乳权利,任何人不得制止,违者将处以新台币5000元到最高3万元罚锾。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健康管理处处长游丽惠今天说,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已经于去年12月22日正式公告,这也是台湾首创透过法令保障妇女哺乳权利,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
游丽惠说,条例中明确规范妇女在台北市的公园、街道、卖场、公交车、捷运车厢及车站等公共场所进行母乳哺育权利,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驱离或其它影响哺育行为,否则将处以新台币5000元至最高3万元罚锾。游丽惠指出,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并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公共场所已设置哺乳室为理由,要求妇女前往哺乳室哺育母乳。若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有违反行为,除非雇主能证明非内部规定所致,且已事先教导从业人员,否则将处罚雇主。
台北市卫生局表示,为保障妇女与婴儿权益,台北市多年来持续推动各项哺喂母乳政策,自2001年起推行母婴亲善医院,提倡妇女哺育母乳;2005起研议推动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台北卫生局指出,历经4年终于在去年6月29日经台北市议会三读通过,送请台当局在去年底核定,成为台湾第一个保障妇女公开哺乳权法令,提供妇女在北市哺喂母乳时,一个更友善、更具支持性的环境。
台北市卫生局说,条例施行后可望为妇女除去公开哺喂母乳的担忧,使婴儿与哺乳妇女都能获得应有的人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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