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支付100公积金是有用的,连续缴纳6个月可申请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连续足额汇款,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
4、购房首付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调查良好,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
6、购买和修建住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7、购买和修建住房作为抵押担保。
贵州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首次突破100亿元
贵州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2006年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03.5亿元。
记者从8日召开的贵州省2007年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贵州省通过调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审计等工作,到2006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人数已达104.8万人,覆盖率为54.84%。
据悉,通过建立巡查和备案等制度,贵州省住房公积金累计已向6.6万多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贷款46亿元,个贷比例达50.54%,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却已下降到千分之一点零八。
2006年贵州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达8840万元,有关部门从中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1099.3万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呈现了良好发展势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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