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机制乃在法律层面所建立的一整套严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实施后对某些特定人群(即“老赖”)产生的强大威慑效应。
首先,我们需关注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涵盖了部分规定。
这其中,包括对被执行人实施出境限制、禁止进行高额消费,甚至将其列入信用机构的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开披露等。
有专家进一步指出,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故意采取诸如编造虚假诉讼、伪造债权债务关系、恶意转移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未能依法如实申报自身财产状况等行为,均可视作抗拒执行,此类行为无疑会被判定为全国性失信黑名单名单。
对于那些明明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但却依然选择拒绝执行者,一旦被列为法院的失信黑名单,将会对他们个人及其生活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有专家指出,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影响到个人的声誉与信用,而且日常的社交活动及商业往来亦会受到直接冲击。
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还将面临消费限制:
从此以后,购买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座位的机票将受到严格限制;
无法入住高档酒店或星级宾馆;
购车范围被限定于非营业用途用车;
此外,其未成年子女未来恐怕难以享受到优质私立院校的教育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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