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后,原始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股权融资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长期性。
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
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
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二、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
1、参加股东会或者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参与分红的权利;
3、查阅、复制权;
4、优先认购权;
5、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股东对公司有哪些应尽义务
1、出资义务。(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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