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主要条件是:
(1)应具有显著的特点,便于识别。这是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差异化。只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人们才能借助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依法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效力范围有以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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